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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01:37:24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到底“罪不罪”
自2011年罪驾入刑以来,酒后驾车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社会风气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开车不喝酒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共识,但是依旧没有得到彻底的杜绝,发案率依然很高,这里面除了司机的侥幸心理以外,整个中国的文化习惯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现在我们一提到酒驾,无外乎一种声音,那就是严打,提高处罚的力度,为了公众的人身安全严惩不贷,但这样真的就是最好的手段吗?我希望和大家做一个认真的讨论。
  首先来说,用刑法来处理酒驾到底合理不合理,一个人虽然达到了醉驾的标准,但没有发生任何的危害,就把他定为罪犯,原因何在?那肯定是他具有发生危害的可能性,是一个潜在的危险,那么好,从本质上来说,任何驾驶行为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不管他有没有喝酒,那些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也不是全部因为酒后驾驶,我们可以把任何驾驶人当做犯罪吗?显然是不能的,但是,为了减低危害的可能性与挽救措施,我们要给车辆上强制保险,还要强制的年检,检测车辆的安全性能,还有完善的交通法规,对驾驶人员实施考核,具备驾驶资格才可以上路,每一步,都是对公众安全的保障措施。但为什么酒驾就要处罚呢?那肯定是酒后驾车发生危险的概率要大于没有饮酒的行为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讲,闯红灯行为发生危险的概率肯定是要大于不闯红灯的,那么闯红灯行为算不算犯罪?,是不是也应该定罪处罚?比如设立个“闯红灯罪”。同样道理,超速驾驶,逆行的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定罪处罚?再比如说,一个人领着大型犬出现在公共场所,那么这个大型犬很有可能他人,一旦咬伤人就有可能发生狂犬病,从而致人非命,那么这个养犬人是不是应该定罪处罚?以此类推,但凡有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律定罪处罚?那么肯定你会说,酒驾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危害也是普遍性的,现在处罚这么严厉还没有杜绝酒驾,更加不能放松,反而应该更严,你看看人家外国的处罚力度,新加坡对醉驾人施鞭刑,日本坐酒驾者车也要处罚,马来西亚酒驾者妻子要一起拘留,美国屡次酒驾者要参观停尸房,澳大利亚10年以下监禁,保加利亚直接毙等等。非严刑峻法不足以震慑犯罪,甚至有一段时间,网络上有“小偷一律剁手,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强大呼吁。对待犯罪恨不得一律杀杀杀,但这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如史记记载,秦王大举征兵去戍守渔阳,当行至蕲县大泽乡时,遇到连天大雨,道路被洪水阻断,无法通行,按照秦律规定,凡所征戍边兵丁,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是要一律处斩,而后引发秦末农民起义,故事真伪暂不考究,但如若当时有高铁,他们肯定不会延误,也没有起义的发生,对不对?我的意思是,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看待问题,找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想着应该如何处罚,震慑酒驾。一个单双号限行罚200就让几乎所有的人不敢乱开车,为什么刑事处罚这么重,还有这么多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的大小就能彻底解决问题吗?

第二点,那就是处罚力度,一律以80这个为起点开始,那么80这个点是如何确立的?一个80的和一个79的在危险概率上究竟能有多少差别?但处罚的力度却有着天壤之别。一个到达80但意识比较清醒和一个未到80但意识已经模糊的两个人,谁发生危险概率更大?一个79的造成轻微事故的只要赔钱了事,而80的未发生事故却要进监狱是不是公平合理?比如说两个人同时喝了同样多的酒,同时验血,一个代谢好的不到80就不是罪犯,另一个代谢不好到了80就是罪犯?这是不是说身体好的不是犯罪,身体不好的就是犯罪?再比如说9点种验血可能到了80,而因为人多拖延了30分钟就有可能是79,那么这30分钟就让一个罪犯变成了不是罪犯?这一毫克的酒精就能够决定一个人是不是罪犯?这样的立法你难道不认为太不严肃吗?
 再一个就是判决,发生醉驾的基本都是拘役,而免于刑事处罚几乎没有,判处缓刑的也寥寥无几。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同样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同样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再有一个就是网上传的一个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当中有一条,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在现实的判决案例中,这些条款法院基本不会采纳,理由很明确,那就是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已经很轻了,所以不再适用这些情节轻微的条款,那么疑问就来了,这个法定最轻的罪名都不可以适用这些条款,难道只有那些杀人放火的重罪才能适用吗?还有一个就是判处的罚金,性质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天壤之别,比如在某四线城市,区法院的判决一般是3000至5000,情节严重的有7000-8000,而这同一个市里的县法院,判决最轻的是10000起步,难道是县里的经济水平远远高于市区?还是县里酒驾危害程度比市区严重?

第三,就是刑罚的作用,我们把一个醉驾的人投进监狱很容易(一般会在拘留所),但起到的作用我们有没有思考过,大部分醉驾的人,本意并无伤害他人,也可以说是一批善良的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进了监狱(拘留所)以后呢?由于刑事拘留或者拘役刑期太短,很难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里面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复杂。像什么盗窃的,的,杀人的,诈骗的,抢劫的,邪教的,性质的,的等等各种各样犯罪嫌疑人,将醉驾拘留或拘役犯与其他犯罪分子或嫌疑人关押在一起,容易在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犯罪意识的交叉感染,使拘留或拘役犯增强犯罪技能,增加主观恶性,强化犯罪意识,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也容易断绝拘留或拘役犯的自新之路,促使罪犯自暴自弃。
  拘役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很多。驾照已被吊销,还要缴纳罚款,5年内不可能再开车,另外很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婚姻家庭破裂,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罪犯服刑期满,无论是否得到改造,都会在升学、就业、婚恋,工作等方面受到歧视和阻碍,背上永远烙印着犯罪前科四个字,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仇视心理暗生,复归社会困难,难免不会内心焦虑,破罐破摔,进而危害社会,虽然不是绝对,但和醉驾一样,概率很高。还有就是,这一系列的过程,从查处,审讯,起诉,判决,执行统统需要成本的,虽然是**买单,但也是每一个纳税人的血汗钱,我们花这么多钱,有可能把一个犯了错误的好人变成一个充满戾气的坏人。想想值得吗?

第四,就是社会的影响,对于一个普通人,很可能家庭,工作受到了影响,留下了犯罪记录,但对于一个公务人员,那影响就非常之大了,试想一下,本来是单位的骨干,业务的精英,一下什么都没有了,几十年的奋斗,多年的努力,付之东流,理想破灭,意志消沉。而单位也付出了多少的培训,才有可能换来今天的人才,现在却不得已要把熟悉业务,工作踏实的熟人换一个新人,重新来过。而他们也许还有年迈的父母,还有未成年的子女,还有没有还完的房贷,他们本来是同事和朋友圈中的骄傲,现在却成了自行惭秽的圈外人,他们的下半生应该怎么办?因为一次的犯错,社会就再也不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公平吗?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对于这样本无恶意,也无任何伤害的人,我们却不能原谅,一棍打到,试问,你做到了就真的快乐吗?
  第五,就是解决之道,我想说到这儿,很多人会骂我,说我一直在为醉驾者开脱,我郑重声明,我是坚决反对酒后开车,因为酒驾一旦造成伤害有可能非常严重,受伤害的也是非特定人员,我们一定要想办法防微杜渐。但只知道用重刑治酒驾效果如何了?酒驾的是下降了大约三成,但多了几十万罪犯,还是没有非常有效的解决问题。死刑我们有,但杀人犯就没有了吗?除了罪大恶极的暴徒,就没有因冲动杀人的?一时激愤杀人的?矛盾杀人的?过失杀人的?判刑很简单,但造成的伤害能挽回吗?如果我们的社会或家人朋友有足够开导与化解,是不是就有可能避免悲剧,被害者固然可怜,难道加害者就不可怜吗?我们现在没有高喊杀人一律死刑,却在高喊着醉驾一律入刑。有病了不问轻重程度,一律按最重的情形开药合适吗?当然你会反驳,我们的刑罚当然有轻重,一到六个月视情节而定,可在我看来,不管是一个月还是半年,得到的结果,区别不大,留下的伤口几乎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一点点时间的差别。所以我认为,单靠严刑峻法效果明显不是最佳,就好像支付宝没有出现以前,我们的网购规模还是什么状况,我发货了怕你不给钱,而你先给钱了又怕我不发货,那该怎么办?是不是立法把这样的行为统统定罪,一旦有这样的情况就报案,抓人,投到监狱去?那我们的司法系统能忙过来吗?有了支付宝的出现,是不是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再有,禁驾对我们任何人都是消极的,根本不具备任何合理性,禁驾以后,无非两种结果,一种是不开车,一种是偷开车,咱先说不开车,他不开车后,肯定生活工作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他个人经济或国家经济来说绝非好处,一个有着丰富经验的老司机被禁驾了,换一个新司机上来,谁的风险更大?一个新司机又需要多少年才能磨炼出一身技能?对社会公众和道路的参与者是风险增加还是降低?在来说偷开的,驾驶技能是长时间练习积累出来的,你可以吊销他的证,你能吊销他的技能吗?只要他人身是自由的,你无法做到完全禁止,因为这早已成为他生活习惯了。虽然被查到后是拘留罚款,但后果相对较轻。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是灾难性的,因为商业保险不管赔偿,是,他本人倾家荡产是活该,牢底坐穿也活该,但对方呢?受害人一方因为不能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更是雪上加霜,有时候还需要**来提供经济补偿。这样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都是消极的,都是悲哀的,可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做法却把潜在这样巨大风险的责任完全到了一个禁驾人员的个人自律上,是多么的儿戏,是对整个社会安全保障的削弱,你没有降低社会的风险,反而增加了所有人的风险。你在对一个曾经的罪犯惩罚的同时,却让社会公众来承担这种潜在风险,合适吗?
于其花大力气各种查,各种罚,各种智能识别系统,造成持久的社会对立,不如给予他合法的通道,让他有回归正常生活的方式,就像治理洪水,你只是把它堵在了上游没有发生危害,但只要一天不疏通,这个危险就会一直存在,风险也会一直存在。我们对于酒驾的治理上,只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一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拘留,罚款,做社会公益劳动等等方法。目的是要他能痛改前非,绝非永世不得翻身。因为,这些人本身就是有正当职业,正常家庭的人,与传统的犯罪,没有稳定职业,没有稳定家庭,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人是有本质上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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